信访办理工作暂行办法(局机关)

2023-03-31 19:23:03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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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办理工作暂行办法(局机关)

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,规范信访办理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、事业单位

二、职责分工

局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,其他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。各科室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应及时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。

(一)信访办理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。主要职责包括:

1.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受理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投诉、直接来信、来访等途径,向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、咨询问题、寻求帮助、投诉举报、提出建议等事项。

2.由办公室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交办、催办、上传相关办理材料。

3.由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信访办理情况的相关报表。

4.由办公室负责与区信访局沟通协调其他信访有关事项。

(二)科室、事业单位落实1名同志担任信访办理工作联络员。主要职责包括:

1.贯彻执行局相关信访工作规定,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。

2.承办局办公室交办的本科室、单位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,负责信访答复内容、信访交办件的相关报告及重复件治理相关材料等。

3.按时向局办公室报送转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。

4.及时报送重大、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,在职责范围内依法、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、扩大。

三、工作流程

根据工作职责,按照谁主管、谁负责、谁办理、谁答复的原则,科室、事业单位对办公室转交的信访事项按照办理流程进行规范化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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