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,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行为,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(以下简称农村审计)人员管理,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质量,根据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》《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》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“三资”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(以下简称农村审计证)的申领、发放和注册等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农村审计证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资格证书。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。
第四条 农村审计证的发放范围: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、乡(镇)、村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人员。
第五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,并加盖省农业农村厅印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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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: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管理办法范文1590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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